教育部:督導將督促"擇校熱"等問題解決(3)
來源:教育部網站 2012-10-23 09:28:33
問:《條例》對教育督導的實施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教育督導實施是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好教育督導,才能確保教育督導的客觀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監督的公信力和效果。為此,《條例》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督導事項。教育督導機構主要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校長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等情況進行督導。
二是嚴格督導程序。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并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在督導過程中,要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同時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督導小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并向被督導單位進行反饋。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三是建立督導責任區。縣級教育督導的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于2次。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導報告和公報制度。督導結束后,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后,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問:如何貫徹落實《條例》?
答: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從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導作為教育基本制度進一步加強建設,把教育督導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導向進一步發揮作用,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積極探索,狠抓落實。各地各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要以《條例》頒布為契機,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教育督導體系,使教育督導成為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學”、監測體系,推動教育規劃綱要的落實。建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監督、評價制度,推動地方各級政府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發展和管理教育的責任。開展“督學”工作,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適應教育督導全覆蓋的新要求,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制定督導評估標準,開發督導評估工具,改進督導評估方法,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校督導評估體系。加強質量監測,推動教育評價模式改革。探索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科學發展的質量評價體系。運用監測成果,對教育質量進行動態的、科學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長規律、教育管理規律和教育評價規律,為改進教育教學、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加強督導機構和督學隊伍建設,提升教育督導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各地要根據《條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與督導職能相適應的、獨立行使督導職權的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工作需要,增加編制,配足人員。建立督學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以專業化為核心的督學資格標準。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配備督學,努力建設一支責任心強、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的專業化督學隊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導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導法規和規章制度,規范教育督導工作。各地要依據《條例》,制定和修訂本地教育督導法規。教育督導機構要進一步研究制定督學聘任辦法、督學管理辦法、教育督導工作規程等規章,健全教育督導的法規和工作規范,使各級教育督導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問責機制,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問責機制,將教育督導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強化限期整改環節,督導活動結束后,要求被督導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對整改情況要進行復查,必要時可對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確保每次督導都行之有效。要定期發布督導評估報告,讓全社會了解教育進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并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政府要將教育督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整合資源,建立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教育督導機構為主、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宣傳《條例》的基本內容和重大創新,宣傳教育督導的新成果、新經驗和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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